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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 重庆三峡学院关于印发《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1-12-06 15:31  

 

 

                                            中共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文件


三峡学院委〔2021120

   






















 

  

 

中共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  重庆三峡学院

关于印发《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的通  

 

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

重庆三峡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经2021年第3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第32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   重庆三峡学院

2021123

重庆三峡学院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依据《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重庆市贯彻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接待范围包括:上级(主管、业务指导)单位到校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访问讲学;兄弟院校来校交流;因工作需要来访的其他客人,以及离校开展由学校统一安排的有关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以下简称公务接待)应当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热情周到、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体现地域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分级分类原则。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统称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校级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协调校内各单位做好一般公务接待工作。

校级公务接待,主要接待对象为上级(主管、业务指导)单位有关人员;来校访问讲学的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访问交流的学校、科研机构等有关人员;经二级单位申报审批的其他来访人员。

一般公务接待,主要接待对象由校内各单位根据业务及规模所需确定。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访问函、邀请函等)制度。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因保密、临时应急等工作需要没有出具正式公函,而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予以通知,视为实行公函制度。

第六条  规范接待行为,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管控。

校级公务接待,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根据分管办公室校领导批示意见按标准制定(或协助相关二级单位制定)接待方案,原则上实行对等接待。

一般公务接待,由二级单位按标准制定接待方案,原则上应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校级公务接待、一般公务接待,接待单位均须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填写《重庆三峡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见附件),持审批表和相关票据报账。

第七条  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用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严格控制接待用餐标准,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陪餐一次,工作陪餐开支标准不超过100/人,日餐(即除工作陪餐一次以外的午餐、晚餐)开支标准不超过每人80/

来访客人需要学校安排住宿的,一般安排在学校签约酒店或宾馆,执行协议价格。不得超标安排接待住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水果或花篮。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安排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九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要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二级单位申请校级接待需用车的,由接待单位按程序报批,用车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

第十条  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明确接待费开支渠道,校级公务接待费用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列支,一般公务接待费用由相关接待单位列支。

第十一条  禁止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擅自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务接待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外事公务接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三峡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三峡学院委〔2018105号)即行废止。

 

附件:重庆三峡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

 

   附件

重庆三峡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

                                           日期:              

  访

  位

 

  队 领  

 

  

 

来访人员

或(人数)

 

  访

  

 

拟参与

接待领

 

拟参加

  

 

来访时间

 

经费预算

 

承办单位

 

负责人

 

经办人

 

承办单位

分管领导

意  见

 

分管学校

党政办公室领导意见

(校级接待需填写)

 注

 

 

重庆三峡学院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印发

附件【中共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 重庆三峡学院关于印发《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21]120.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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